山东省会展业协会   


  临沂会展业管理办法
  2009-2-12 10:23:39    来源:山东省会展业协会
 
临政办发〔2009〕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类会展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规范会展市场秩序,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下同)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及预定时间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贸易往来、科技发展等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主办单位可自行承办会展,也可委托承办单位承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全面协调、安全保卫、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媒体宣传、应急处理等方面工作的单位。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必须具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资格;
(四)举办单位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之间应有相关的合作协议,明确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会展业的发展遵循全面统筹、依托产业、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承办、市场运作相结合,倡导有序竞争,实现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展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我市会展业发展战略规划与相关政策,对全市会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服务,研究解决会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流通业发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交通、城管执法、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会展业的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展览公司和有关办展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次年举办会展活动计划报市流通业发展局。市流通业发展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的展会资源项目进行汇总梳理,并根据展会内容进行统筹安排,按照类同展会错时办展的原则,提出全市年度展会计划建议,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未列入当年计划的,要严格审查,防止与列入计划的同类展会在招展招商上发生冲突。
第七条 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展会,由市流通业发展局论证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后,提交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展会由市流通业发展局审查决定。市流通业发展局要在展会开展前90日办理好事前审查手续。
第八条 办展单位举办各类会展活动,应在距开展4个月前到市流通业发展局办理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申请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举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主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
(四)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时间、地点、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组(筹)委会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五)展览场馆预约证明;
(六)对外招展招商函样稿;
(七)会展活动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举办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在开展60日前,将举办展会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工商、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未经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市流通业发展局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展会活动;工商、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登记以及其他办展手续。
第十一条 已列入计划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时间、名称、内容或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流通业发展局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并在开展前30日告知参展单位。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与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 (二)支持企业参与由我市组团参加的国家、省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和国际性大型展会; (三)对自行成功举办展会超过500 个标准展位的公司,经主管部门评估后予以补贴; (四)对我市会展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五)支持会展业系列宣传活动和开拓市场、行业研究、人才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六)对承办国家级以上展会及培育成国家级以上品牌展会的承办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或奖励。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一般不参与会展活动,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多、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部委、省政府和省厅局主办,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
(三)展会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以上,且参展企业在300家以上(其中有10 家以上国内、国际知名企业);或展位超过600个,参展客商超过1万人的展会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申请刻制经核准的会展活动名称印章,并依法进行广告发布和开展招商、招展工作。开展前,举办单位应与会展场所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组织实施相应的活动方案,做好会展期间的治安、消防和财务管理等项工作,确保会展活动按期举行。国际性会展境外展品的监管及留购,由海关按规定办理。会展中从事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品以及指定经营的商品,应提供相应的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承担会展活动的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条件;设立安全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建有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与承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会展活动的冠名应与会展的内容、规模一致。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山东省”等字样的,需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工商、交通、城管执法、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部门间构筑畅通有效的支持协作网络,强化展会的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招展招商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会展办公室提交会展举办情况总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会展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21日印发 

临沂会展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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